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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

发布时间:2023-12-21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9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前言:个体户,经营者,工商变更,税务变更
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

如您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,有两种方式供您选择!

一、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;

二、也可以通过“先注销、再设立"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。

经营者应当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,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。


涉税事项办理要点

对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,符合以下条件的,税务机关即时办结:

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;

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、无欠税(滞纳金)及罚款、未领用发票或者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,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。

不符合上述即时办结条件的,税务机关参照税务注销一般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

存在未办结事项的情况

存在未缴销发票、未结清税款、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或者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,税务机关会一次性告知具体事项并予以辅导。



您需要提交的资料

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证件复印件;

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;

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《税务登记证》正本、副本(或《临时税务登记》正本、副本)。

  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,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,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。

按照《促进个体户工商户发展条例》规定,经营者应当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,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。

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或接受纸质《清税证明》,获取结清税务事项的情况。


注意事项

(一)已办理过信息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,纳税人应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,不存在税务未办结事项。

(二)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工商户,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,按照定期定额个体户工商注销规定清税。

  经营者变更之后,定期定额予以保留。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。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,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,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,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纳税当期税款。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,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,新经营者自下一个税款属期开始正常申报纳税。

(三)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,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,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。

(四)已办理过信息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,原银税三方(委托)划缴税款协议即终止。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,需重新签订银税三方(委托)划缴税款协议等后续事项。

(五)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依法结清涉税事项并取得《清税证明》后,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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